新疆尔自治区乌苏市商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查看中发现,乌苏市某食物出售店运用的ACS-30A电子计价秤,用于出售散装食物称重交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体无任何法定计量检定组织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也没办法供给有用的计量《检定证书》。当事人运用未按规则请求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用具用于交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则。
经查询,乌苏市某食物出售店于2023年11月购买一台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出产的规格型号为:ACS-30A型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最大皮重:15kg,作业时分的温度:0℃~+40℃,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10g,实践分度值:10g,产品编号:622731,出产日期:2022.12,用于店内散装食物出售费用结算。到2024年9月XX日,乌苏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看发现时,该店运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散装食物出售费用结算,属用于交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用具,秤体未张贴检定合格印证,也未向法定计量检定组织请求检定,已构成运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用具的违法行为。
计量用具的检定和校准关于保证产品质量、进步出产功率、保证安全和操控本钱都具有极端重大意义。经营者应当注重计量用具的管理作业,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运用不合格计量用具或许损坏计量用具准确度和假造数据,会给国家和消费的人形成非常大的丢失,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和群众利益休戚相关事,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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